
为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,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公众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规定,盐城市司法机关近期依法办理多起涉比特币犯罪案件,现将处置情况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处置背景与法律依据
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,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。近年来,盐城市出现一批以“区块链投资”“虚拟货币套利”为幌子的犯罪活动,涉案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规模庞大,涉及传销、非法经营、诈骗等多种罪名,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。本次处置严格依据“穿透式监管”原则,对涉比特币犯罪的资金流、人员链、技术链全面核查,确保案件办理合法合规。
二、典型案件处置结果通报
跨境网络传销案比特币处置:2018年至2019年,陈某等人设立“某Token”平台,以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噱头,要求参与者缴纳比特币等作为门槛费,发展层级达3293层,收取各类虚拟货币超900万枚。经盐城经开区法院审理,以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,其余被告人均获相应刑罚,涉案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依法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虚拟货币变相换汇案关联处置:林某等三人以比特币、泰达币为媒介,为境外人员提供跨境兑换服务,变相买卖外汇近3000万元。建湖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,犯罪所得及用于交易的虚拟货币全部追缴。该案明确虚拟货币作为换汇工具的非法性,为同类案件处置提供参照。
三、监管要求与风险提示
严禁各类涉比特币活动: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比特币挖矿、交易、兑换、中介等活动,不得利用比特币进行非法集资、传销、洗钱等违法犯罪。金融机构、支付机构不得为涉比特币活动提供服务。
主动配合风险排查:曾参与比特币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主动向公安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说明情况。对拒不配合者,将依法从严查处。
警惕涉币犯罪陷阱:提醒公众认清比特币“去中心化”“匿名性”背后的犯罪风险,其常被用于跨境转移赃款、实施诈骗。遇“高收益炒币”“虚拟货币套利”等宣传,务必保持警惕,及时举报。
特此公告。
盐城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2025年10月30日


















